全过程工程咨询应是
以提交成果为主的服务
在管理学上,咨询与决策是两个相对应的职能。内部的咨询部门行使的是“参谋部”功能,对外的咨询就是“理由和建议、方案和做法”,拿出来的是“5W1H”,而不是对“做与不做”作出决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但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更要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无论是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项咨询报告,还是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勘察报告、设计成果文件、造价咨询文件等,在项目管理上都被称之为“可交付成果”文件,这些才是咨询服务的核心要务。成果文件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应终身对其负责,体现了“可交付成果”文件的重要性与责任性要求。
基于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机制与制度特色,把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服务纳入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范畴是适合的,但由此而引发一些业界人士只关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过程与行为,而忽视了项目管理更强调“PDCA闭环模式”下的“可交付成果”。招标代理和项目管理服务的“可交付成果”是工作结果和过程文件,工程监理的“可交付成果”是监督和管理施工企业所完成的工程实体和监理文件。成果文件反映了过程行为,其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与过程行为不一致时,往往会导致问题的存在与发生。工作过程文件本是指导行为与验收行为结果的载体,因此,管理上更应重视“可交付成果”的成果文件。众所周知,分析工程监理在施工事故中的责任,就是从“可交付成果”特别是其项目监理机构成果文件开始的。因此,对于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服务,衡量与检验其咨询“好坏”(全面提升项目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及运营效率)的载体是工作结果和“可交付成果”,而不是简单地视其是否履行了程序和环节的行为。